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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各处、室、院、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文件予以转发,请认真落实。
附件【
副高和县级以上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通知.doc
】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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